来源:未知 时间:2012-10-04
商品房预售作为一种市场交易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商业风险。在实践中,我们有必要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作出区分,其重要意义在于只有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时,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对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那么什么是情势变更,什么是商业风险呢?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我们将具体讲解。
所谓商业风险是指当事人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因经营失利所应当承担的正常利益损失。而情势变更则是说缔约时的形势在履约时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而使得合同订立时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无法履行,其重要标志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无法预见。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对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异常变动情况的预见性是不同的。当事人对商业风险的发生是可以预见的,也是应当预见的;而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2)两者在法律上对公平的评价不同。商业风险虽然可能带来当事人双方利益不公,但依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在商业习惯上也是可以接受的;而情势变更往往招致当事人利益显失公平,故法律上应予以再调整。
(3)客观情况有无发生根本性变化,这是对两者界定的关键。如果客观情况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应属于商业风险范畴,这是一种量变;如果客观情况发生根本的变化,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属于商业上的意外风险,为情势变更,是一种质变。
前面讲到了正常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适用风险自负理论,如建材或地价的变动等等就是。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祭件:(1)必须有情势的变更,如法律的修改、政策的重大调整、突如其来的市场意外风险等;(2)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不是由合同当事人引起的,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对于情势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3)情势变更要直接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4)必须是发生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5)其发生使得合同的履行明显有违公平。只有符合了上述五个要件,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