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2005年7月10日,A先生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就“XX家园”XX庭某套单元签订了《楼宇认购书》,并交纳了一万元定金。由于该楼盘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6年6月6日,B公司将A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所签订的《楼宇认购书》无效。海珠区人民法院于7月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7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这份《楼宇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的性质,而不是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所以有效。此后,B公司不服此判决,遂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法庭上,双方的争执焦点是《楼宇认购书》究竟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还是预售行为之前的预约合同。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这份《楼宇认购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是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合同。《楼宇认购书》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作出约定,但由于当时xx庭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所以双方才约定取得预售证后再签署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从这一点上,《认购书》完全符合预约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该认为有效。2006年10月27日,广州市中院对“XX家园”开发商状告购房者要求解除《认购书》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上诉请求,《楼宇认购书》被认定有效。
【评析】
笔者认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表明:《楼宇认购书》首先是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的预约合同;其次,《楼宇认购书》中的定金用于担保《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是立约定金;最后,买房人和开发商签订《楼宇认购书》,买房人交纳定金担保其将来与预售方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楼宇认购书》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开发商应该履行《楼宇认购书》中的全部义务。应该说,该案对购房者维权起到示范作用。
该案是广东省法院依法判决《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的第一案,可以说在广东房地产诉讼中尚属首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不仅维护XX家园认购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及维护交易的稳定。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