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房地产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商品房售楼广告中吸引客户的各种许诺也越来越多,从司法实践看,发展商作出的许诺的主要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赠送礼品的说明,2008年的5月,比较吸引人们眼球的类似销售广告当数北京某楼盘买房送汽车的销售; ‘
(二)对商品房周边环境的陈述,如发展商声明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有商场、市场、医院、草地、学校、游泳池、网球场等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设施。
由于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销售宣传广告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出卖人为获取最大利润,在进行销售时往往作出一些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此种许诺引致纠纷不断,扰乱了商品房市场秩序。为依法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我国法律也作了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对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法律性质的界定标准作出了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解释有利于保护买受人权益和规范出卖人的销售行为,建立和维护市场诚信制度。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