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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广州中院查明:广州市番禺XX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其对外销售的XX花园XX居XX阁1、2、3、4座宣传资料中载明:小区主要公共配套有居委会、管理处、24小时便利店、地下车库,并附有文化和儿童活动场所,以及建于东北角的球类公园。附于该宣传资料中的xx花园XX居四至图标明XX居东北角是网球场。另,该宣传资料中的注意事项载明:“详细楼宇图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后批准之图则为准,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原番禺市规划局曾对XX花园XX居核发了两次详细规划平面图,其中1998年4月7日的E区(XX居)详细规划平面图标明该区内设有儿童游乐场、地下车库。同年9月7日的E’区(XX居)详细规划平面图标明该区东北角为网球场,但取消了上述儿童游乐场、地下车库。
在本案二审中,广州市番禺XX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了广日牌电梯与奥的斯牌电梯的相关资料,证明上述两种电梯质量标准相当。另还提供了其委托番禺城市建筑设计原设计的《丽江花园E区(XX居)机动车库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该图标明在E区东北角建机动车库,车库顶建网球场,该设计图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法院查明,XX居现采用奥的斯牌电梯,康城居东北角原规划为网球场的地方现为临时停车场,该小区现没有儿童游乐场、地下车库、网球场。
中院认为,广州市番禺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许xx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其补充契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合同中订明“如未能采用本协议附录一内所列的材料,乙方(许xx)同意甲方选用其他质量、标准相当的材料代替。”,因此,广州市番禺XX房地产有限公司选用奥的斯牌电梯代替广日牌电梯,并无违反合同约定。广州市番禺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为销售XX居小区发出的宣传资料可视为销售楼房广告,该资料明确载明该小区有地下车库、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配套设施,而且该宣传资料四至图也明确标明康城居东北角为网球场。因此是对购房人一种明确、具体的承诺,该宣传资料对广州市番禺XX房地产有限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广州市番禺XX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宣传资料中注明:“详细楼宇图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后批准之图则为准”,但因楼宇图则的变更,使XX小区规划变更,导致宣传资料中承诺的儿童游乐场、地下车库、网球场等公共配套设施不能兑现,确实降低了讼争楼房的整体价值,对此,广州市番禺XX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作适当赔偿。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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