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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如何验收交付商品房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李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了购买某某山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07年6月5日,到了5月底发展商通知可以交楼了,李女士去到现场,发现许多人在排队办理交接手续,但是发展商一方面不能够提供任何验收的文件,另一方面要求购房者签署已经交楼的文件才给钥匙去看楼。李女士因此拒绝收楼,李女士拒绝收楼有道理吗?买受人应该如何验收交付的商品房?
李女士拒绝收楼是有道理的。因为,根据其与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交接的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这一条款对商品房的交接作了详细的约定,所以李女士有权拒绝,另外即使没有合同的约定,发展商没有任何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屋依法也是不能交付的。
那么应该如何收楼呢?笔者建议:
1.购房者不能先签署任何收楼的文件;
要交付的商品房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和合同附件中要求的装修要求等;  2.在进行住宅交接时,出卖人应向买卖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在交接过程中,出卖人不提供合同约定的符合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4.在交接过程中若出现《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接,要书面通知出卖人要求出卖人应及时维修。 
5.最后买卖双方验收完毕后才签署房屋交接单。 
除了书面审查上述收楼文件,也要详细检查房屋的质量问题,若发现墙壁、地板、天棚等起泡或裂纹,门或窗关闭不严、渗漏或漏水等问题,均属质量保修范围,不影响房屋交付。
购房户应在房屋交接单上标明存在的问题,双方均应标明日期及签字。开发商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房屋交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维修,若开发商未及时维修,购房人一般可以保全证据后自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可要求发展商赔偿,部分地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是要求双倍赔偿的。如在保修期内因为质量问题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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