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由于发展商迟延交楼,某楼盘的一群购房者就联合去起诉发展商,在收集了相关的资料后,律师为购房者计算的迟延交楼的天数并不相同,赔偿的金额相差很大,对此许多购房者认为一样的楼盘,一样的买卖合同内容,为什么相差这么远?原因就在于一部分购房者和发展商在不符合交付条件时也签署了房屋交接单。许多发展商在房屋还不符合交付条件时会通知购房购房者前来收楼,许多购房者不知情下就签署了房屋交接单,这种行为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为什么发展商明知即使签了交接单也不能视为交付还要这样做?
第一,发展商的行为可以欺骗部分不懂法的购房者,那些购房者以为签署了房屋交接单就是交付了房屋,不会再追究发展商的责任。
第二,虽然发展商交付的时候没有验收合格的文件,但是如果购房者签署了房屋交接单,那么发展商迟延交楼的期间就是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计算到发展商拿到验收合格文件那一天了。
第三,如果购房者没有签署房屋交接单,那么发展商迟延交楼的期间就是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一直计算到发展商取得验收合格文件及书面通知购房者来收楼后的合理期限。比如合同约定交楼时间原来是2007年5月1日,但发展商直到2007年8月1日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如果有购房者已经在2007年5月1日签署了交接单,那么就只能计算三个月违约金,如果发展商一直不再另行通知没有签署交接单的购房者收楼,那这个违约期间会从2007年8月1日继续一直计算下去。即使发展商在2007年8月1日通知交楼,也要给大约15天时间给购房者准备,这样这个期间也要算进违约期间。某发展商本来只是迟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大约3个月,但是由于没有书面通知购房购房者,最后被判决赔偿了两年多的违约金。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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