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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屋朝向改变,购房者是否可要求退房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江先生来向律师咨询,其购买了某江畔豪庭的预售单元,本来根据图纸和销售人员的介绍,其购买的单元是东南朝向,对流好。但是到了收楼时发现该单元居然是西南朝向的。发展商解释由于规划改变了,所以朝向变了,愿意做一定补偿,但江先生很重视朝向,并且认为发展商有欺诈的嫌疑,想要退楼,不知能否得到支持?
江先生应该能退楼。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在此次购房中,如果出现题述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江先生,江先生有权退房,并要求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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