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地产律师参与审理一起贷款改全款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8-23
原告张某
被告祝某
第三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张某诉称:2 0 0 9年1 1月1 3日,我与祝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向祝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5号院1 8号楼*单元*号房屋(简称涉案房屋),成交价为1 8 5万元,其中9 5万元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余款9 0万元以商业贷款方式支付。同日,我与祝和中介签订了《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对房屋买卖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向祝某支付了9 5万元,祝某也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我。我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已实际居住。此后,祝某的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直到2 0 1 0年6月5、日,祝某才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提供给某公司。随后我根据某公司的通知准备好了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并通过了银行初审。2 0 1 0年6月9日,我与祝某及某公司办理了网上签约手续,次日,在祝某的要求下,我又支付了1 0万元首付款,贷款金额变为8 0万元。但祝某却拒绝在网签的书面合同上签字,导致银行贷款审批中断,交易无法继续进行。2 0 1 0年6月1 1日,祝某给我发函,要求我在2 0 1 0年6月1 8日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否则就解除合同。2 0 1 0年6月1 3日,我向祝某回函,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同年6月1 8日,祝某再次发函要求我于同年6月2 5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此后,经过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祝某虽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迟迟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现我同意变更剥余房款的支付方式,同意在涉案房屋过户后1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故我诉至法院,要求祝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要求其协助办理编号为C338464号网上签约信息的注销手续。
祝某辩称:由于网签合同中约定了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但未约定贷款的期限,这与我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差异。如果张某能够给我明确办理贷款的期限,我同意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某公司述称:张某和祝某于2 0 0 9年1 1月1 3日经过我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签订了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涉案房屋也进行了评估。但在网签时,祝某因对网签合同中关于贷款无法办理的处理方式有异议,故未在网签合同上签字。双方也因此发生某议。现张某同意变更剩余房款的支付方式,不再采用贷款方式,而是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我公司没有意见,我公司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 1月1 3日,张某与祝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向祝某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1 8 5万元。同日,双方与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于签订合同之日向祝支付购房定金3 0万元,所交定金冲抵房款;张某于2 0 0 9年1 1月1 3日将第1笔购房款4 5万元(含定金3 0万元)自行支付给祝某,祝收到该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使用,张某于2 0 0 9年1 1月1 6日向祝某支付第2笔购房款5万元,于2 0 09年1 2月5日前自行支付第3笔购房款4 5万元;张某以商业贷款方式购买此房,如中途贷款改为全款,某公司所收取的贷款服务费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张某向祝某支付了购房款9 5万元,祝某于2 0 0 9年1 2月2 2曰出具《证明》,认可截至2 0 0 9年1 2月1 7日,其已收到购房首付款9 5万元。
2 0 1 0年6月9日,张某与祝某在某公司办理网签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双方因是否需对张某申请贷款的期限进行限定问题发生某议。次日,张某向祝某又支付购房款首付款1 0万元。同年6月1 1日,祝某向张某发出《函》,以张某未按约定申请贷款为由要求张某于2 0 1 0年6月1 8日前一次性金额支付剩余购房款。同年6月1 3日,张某向祝某发出《回函》,表示贷款手续未能办理的原因系祝某于2 01 0年6月5日才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并提供给某公司,并要求祝某于7日内办理网签手续。同年6月1 8日,祝某向张某发出《函》,以合同未对张某办理贷款的期限予以约定为由要求设定合理申请贷款期限,并要求张某于2 0 1 0年6月2 5日前支付剩余房款。此后,双方对某议事宜协商未果。
庭审中,张某表示愿意以现金方式在合理时间内向祝支付剩余购房款,而不再以贷款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张某与祝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双方与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现张某已按照约定向祝某支付了首付款,并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故祝某亦应些协助张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同意变更付款方式,改为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某公司对此亦无异议,已办理的网签信息应予注销。至于剩余购房款,张某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祝某支付,祝某可就此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祝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张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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