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地产律师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1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黄某,
被告(反诉原告)罗某,
第三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2011年11月14日签订了《居间成交确认书》。上述文件约定,由李某购买黄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50号院*号楼*门*室的房屋,房屋总价款70万元。黄某与被告罗某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是双方共同财产。在合同履行中,李某、黄某、罗某,以及第三人出现争执,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黄某、罗某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并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无效,李某协助黄某、罗某办理*号房屋的网上签订注销手续,定金3万元不予返还。审理中,经询问,三方当事人就*号房屋的继续履行、给付购房款数额,以及居间费的部分返还等问题达成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于二O—三年七月十九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黄某、罗某购房款四十三万五千元(其中三万元已经支付):
二、被告(反诉原告)黄某、罗某在收到四十三万五千元购房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配合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办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50号院*号楼*门*号房屋的评估、网签合同、贷款手续、过户手续;
三、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于二O—三年八月十九日之前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黄某、罗某房屋尾款四十一万元,如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未如期支付上述款项,应给付被告(反诉原告)黄某、罗某违约金三万元整;
四、第三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二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厅一次性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中介费一万元整,第三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再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被告(反诉原告)黄某、罗某提供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50号院*号楼*门*房屋的评估、网签合同、贷款手续、过户手续等服务;
五、三方别无其他争议,此纠纷就此解决。本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负担(已交纳),本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黄某、罗某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在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欢迎光临安居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