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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北京律师靳双权代理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11

      原告刘某,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 0 1 1年9月2 3日,原告通过被告介绍与出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告支付被告中介费4万元。同年1 0月5日,原告及家人搬入西城区安德路1***号楼****单元***号房屋。当时,原告之子刚满一个月,1 0月8日左右邻居已开始装修。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提出孩子需要安静环境,中介也知道此事,由于装修噪音很大,影响正常生活,后原告得知所住楼房将有大面积即将进行装修,根本不适合居住。1 0月2 0日,原告去中介处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中介费,被告不同意,称其不清楚此情况,不同意退还中介费。1 1月初,被告在某地为原告找到一处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并于1 1月8日入住。原告与原出租人于1 1月8日解除原合同。被告作为中介机构应提供充分信息,有保证房屋居住的责任,被告隐瞒了周边房屋正在装修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原告的租赁目的没有达到,并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生活质量和小孩的身体健康,且该房的热水器不能使用,原告重新安装了热水器,并支出了相关费用。此次租房导致原告搬家和安装热水器支出了相关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中介费4万元;给付原告两次搬家费1千元;支付热水器安装费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2 011年9月2 3日,原告经被告居间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用房屋建筑面积18 3平方米,租期一年,被告收取原告中介费4万元。原告后来与案外人发生纠纷,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费,被告不同意退费。后来被告出于同情为原告再寻找了一处房屋,并未收取中介费。被告作为居间人,已促成原告和案外人签订租房合同,已经完成了义务。至于原告与案外人是否解除合同及为何解除合同,被告不清楚。因被告无过错,依据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责任。从情理上说,被告第一次为原告介绍了房屋,后原告找被告,被告又一次为原告找了房屋。基于以上事实,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 01 1年9月2 3日,原告刘某、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张某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为承租人(乙方),被告为居间人(丙方),案告与张某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入住租赁房屋。此后,原告虽与张某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但依据合同约定,原告仍应支付所约定的佣金。原告未就其关于被告存在隐瞒房屋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主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张某解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后,免费为原告提供了居间服务并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要求退还中介费及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略。欢迎访问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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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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