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案件判决 >

安居房地产律师代理一房二卖被承担违约金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11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第三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王某诉称:2 0 13年1月15日,我经第三人居间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我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号院*号楼*单元***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我依约履行了义务,但其后得知被告已将该房卖与案外人,因此我已不能再取得该房屋,我认为被告已构成了违约,故我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我已付房款5 1万元;3、被告支付我违约金5 0万元;4、被告支付我中介费、评估费共计4 1 8 5 0元。
        被告辩称:我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5 1万元。我方没有违约行为,故不同意给付违约金。中介费及评估费过高,我要求核减。
         第三人称:原、被告所签的合同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关于我公司收取的中介费和代收的评估费的构成问题,我公司与原、被告在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确认了居间费用2 8 2 0 0元,在我公司与原、被告签订的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代书费、协助过户费、协助办理贷款手续费合计1 3 0 5 0元,评估费系我公司代收,且已实际支付给了评估公司。
        经审理查明:2 013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原告,总价款为1 4 1万元,签订本合同时,原告须支付给被告定金2万元;签订本合同之后十个工作日内,原告须支付给被告预付款4 9万元。在被告解除涉案房屋抵押,且原告通过批贷申请成功5个工作日内,原、被告双方应按第三人的通知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另,补充协议第1 2条明确约定:双方确定违约金为人民币2 0万元,如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进行,被告应退还所有购房款并赔偿原告违约金2 0万元;如因原告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进行,原告支付被告的购房款项中扣除违约金2 0万元后的剩余部分如数退还原告,第三人收取的一切费用由违反约定一方承担。
        上述协议签订时及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定金及4 9万元首付款,并向第三人交纳了信息服务费、代书费、贷款服务费及过户服务费合计4 1 2 5 0元。双方未依约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及物业交割等。
        又查,2 012年12月2 日,被告之夫鲍某就涉案房屋与案外人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李某,本院以( 2012)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及鲍某继续履行上述合同义务,为李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之前,已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且已经本院生效判决判令其与案外人继续履行,故被告已确定地无法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故本院依法确认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由于被告的一房二卖行为造成,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5 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5 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已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故本院依照该协议确定被告应赔偿的违约金数额。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应中介费用的诉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及第三人均未提供原告已交纳评估费的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略。欢迎光临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分享到:

上一篇:房产律师靳双要办理的法院调整违约金案例

下一篇:安居房地产律师代理的卖方不配合办理解押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