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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现行的征地制度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土地管理制度也迫切需要调整,1998年以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征地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1998年《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1986年《土地管理法》作了全面修订,在土地征用制度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和补偿程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关于征地制度的新规定,相继出台了地方法规和规章。与1986年《土地管理法》相比,1998年《土地管理法》在征地制度方面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征用法定事由。征地的法定事由调整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土地征用审批权。1998年《土地管理法》将原有五级土地审批制上升为中央级省级两级审批制,征地审批权力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改变了土地征用审批权分散行使的现象。国务院和省的权限划分界限明确,具体内容包括:(1)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对征用土地的审批权;(2)收回了征地审批权。以前法律中省级人民政府有批准基本农田500亩、耕地1000亩和其他土地2000亩的审批权,在新的规定中,取消了省级政府批准征用基本农田的权力,其他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也减少了一半。
 
3.征用农用地程序。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农用地,必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如果中央和省两级已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则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这表明,转用是征用的前提条件。
 
4.土地征用补偿。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比原有的规定有了提高,内容也较为完善,并且规定了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这样更为灵活一些,也有利于从实际出发考虑征地的经济补偿。
 
5.土地征用批准条件。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批准征地应符合以下条件:(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征收土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符合城市规划;(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批准机关的审批权限。
 
6.土地征用程序和农民利益保护。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公告、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公开、支持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以及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等制度。
 
(二)2004年《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的部分内容修订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将我国征地制度的内容正式明确为“征收”和“征用”两部分,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相应内容作了修改。原《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他条文中,如第43条第2款、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9条、第51条、第78条、第79条中的“征用”均修改为“征收”。#p#分页标题#e#
 
(三)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相关文件
 
 2004年10月,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继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其中对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制度作r进一步规定;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提出,征地补偿依据将从“前三年主要农产品的平均产值或产量”向“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转变;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了规定。
 
(四)2007年《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明确了土地征收和补偿范围、征收的程序,以及征收和征用的区别,提出了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我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将被征地农民社会的保障费用纳入法定补偿范围等。总之,《物权法》的规定,将党和国家有关征地制度改革的政策上升为基本法律,为征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总体方向和要求。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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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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