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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制度主要主要内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1


一、征地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征地制度包括征地审批、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偿安置争议处理等内容。

(一)征地审批 为了有效控制征收土地的数量,防止侵害被征地单位的利益,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必须要经过审批,并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权限。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各自权限具有相应的征地审批权。这样,征地审批行为的主体变为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征用土地的范围只限于35公顷以内的耕地和70公顷以内的非耕地,超过这一范围的土地征用,均应由国务院批准。征地审批行为,以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有关征地文件的方式进行。

(二)征地补偿安置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对农民来说是一种义务。但是由于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征地意味着农民将失去生活来源,因此,建国以来历次有关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必须对农民进行补偿和安置。征地补偿和安置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行为的主体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三)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制度是征地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协调和裁决。在程序上,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这一制度是专门针对征地纠纷设立的法律制度,强调通过专门手段解决争议,具有准司法的性质。长期以来,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一直未受到重视,2004年以来,随着征地争议的不断增多和突出,各地开始重视协调裁决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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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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