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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尽主要赡养老人的义务,法院判决可多分遗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8-29

2007年,焦大娘去世后,她女儿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继承老人留下的位于市区的两套房屋。
   这两套房屋是焦大娘和儿子动迁安置所得的房屋。1993年焦大娘和儿子与拆迁办签订协议,取得该处房屋产权,产权登记在焦大娘名下。老人过世后,子女为两处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严重分歧。女儿认为,既然焦大娘没留遗嘱,她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得到其中一处房屋。儿子却认为,姐姐自出嫁后很少关心老人,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作为家中惟一的儿子,他主动承担起照顾老人衣食起居的工作,老人住院的医疗费用及办丧事的费用都由他承担。因此,姐姐没有资格提继承遗产的事。庭审过程中,儿子还出示了相应的医疗费及丧葬费发票。
    法院判决:
    不能独吞,可以多分
    法院最终判决焦大娘留下的两套房屋由儿子、女儿继承。不过,其中五分之二产权份额由原告女儿所得,五分之三归儿子所有。另外,女儿还应与儿子共同承担老人的医疗费及丧葬费用。
    专家说法:
    法律也讲“人情”
    赡养老人是一种美德,所以《继承法》对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也是有些倾斜的。由于焦大娘未留有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儿子、女儿为焦大娘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尽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该法同时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因此,法院作出了儿子得五分之三,女儿得五分之二产权份额的判决。与此同时,法院还要求女儿承担焦大娘的部分医疗费用及丧葬费用,以此“帮助”女儿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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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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