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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亚市人民政府诉海南光大国际投资总公司土地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04

1992年10月29日,海南省三亚市盛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与三亚市旅游总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订立《联营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双方联营开发房地产。1994年1月3日,三亚市国土资源局给旅游公司和盛丰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3年10月10日,盛丰公司经旅游公司同意,与光大公司签订《冬都项目转让合同书》。后盛丰公司与光大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并诉至省高院,省高院裁定将旅游公司和盛丰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光大公司。

2001年3月15日,因三亚市旅游总公司、三亚万翔宾馆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借款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光大公司的上述土地。2003年6月13日,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在《三亚晨报》公告拟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通知书,2003年10月23日,市政府在《三亚晨报》公告送达《关于依法无偿收回旅游总公司和盛丰公司解放四路4180.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以下简称130号决定).该决定的收文单位为三亚市旅游公司和三亚市盛丰房地产开发公司,认定两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闲置至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决定无偿收回两公司418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注销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30号决定未送达光大公司,光大公司获悉该决定后,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30号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三亚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为时,未查明该土地使用权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转移给光大公司的基本事实。在该地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下,作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在法院未解除查封的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属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撤销130号决定。
市政府上诉称:市政府在作出130号决定前,未收到过人民法院对涉案土地权益确认的法律文书,也没收到过申请土地权利转移的登记申请。因此,市政府作出的收地决定是正确的。造成土地闲置,被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是由于盛丰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投资开发建设项目而引起的,责任应由土地开发方承担。一审判决对闲置土地的基本事实不作认定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130号决定。光大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政府以不知人民法院已对涉案土地权益进行处置否定一审判决,其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自当事人1993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后,一直处于诉讼过程中,至作出130号决定时该土地仍处于查封状态,且土地的实际权利人也由原先的三亚市旅游公司和三亚市盛丰房地产开发公司转变为光大公司。市政府作出130号决定未考虑上述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分页标题#e#

【律师提示】该案件说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处理闲置土地收回时,一定要注意查清土地权属和司法约束状态,如果该闲置土地已被查封,则依据2004年11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该期限一定要充分注意。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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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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