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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屋买卖注意事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05


    首先,这里指的使用权买卖仅限于房管局直管或产权单位的自管公房,不包含一些不法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私自开发的房屋。虽然没有产权证,但使用权房为房管局或单位所有,房管局和单位与使用权房主是长期租赁关系,产权单位不能随便收回,即使收回也会对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在遇到房屋拆迁时,使用权的房屋在变成产权房后,能获得补偿款。使用权房房主的亲属,与其居住满2年以上,可办理继承手续。
    政府部门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以下简称“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后,试行一年的期限早已结束,但相关后续政策却一直未出台。所以使用权的房子除了要谨慎购买外,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协议签定后,当事人双方持下列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
    (1)申请书。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户同意意见书。
  (4))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意见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当事人双方须按规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p#副标题#e#
   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亦应结清应当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等,以及与该房屋管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4、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后,该公房产权性质不变,新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5、通过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和交换住房产权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新承租人,可以将公房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
  6、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原出租人进行备案。转租人继续享有并承担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出租人与转租双方男有约定的除外。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7、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为合居户时应留意公房的产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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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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