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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提存结算的概念、性质和目的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4

 (1)提存的概念
      提存,一般是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当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可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此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提存制度,它不要求具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这一原因。

(2)提存的性质
      提存为一种特别的法律关系,提存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为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且提存的后果是消灭既存于他们之间的债权偾务关系,因而提存当然具有私法上的法律关系因素。但提存机关为国家的行政、司法机关,其依法负有的接受、保管和发还提存物的义务为公法上的义务;债权人和提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提存机关的介入,才发生债的消灭的效果,故提存无疑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因此,提存人和债权人的关系为私法关系,他们和提存机关的关系则为公法关系。但也有观点认为,提存机关和提存人之间的关系为私法关系,且认为这应为今后提存制度发展的方向。

(3)提存制度设立的目的
    主要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因为债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而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债权人虽应承担受领一、二手房买卖的交易程序迟延的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这样,债务人仍应随时准备履行,为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能消灭,这对债务人显然不利。为此,各国民法均以提存作为债的消灭原因,以使无辜的债务人通过提存,从债务约束中解脱出来。
因此,房款提存是一种安全的钱款交割模式,它既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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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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