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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违章公房,合同是否生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2

案情简介:
        位于内环外侧的两间半平房,是某市物资公司在1989年所建违章建筑物,后来分给职工刘某居住。1997年1月2日,公司以3200元的价格将该房卖于刘某,并在售房合同中讲明该房系违章建筑,如遇全市统一规划或征用,应无条件搬迁,并不得转卖。1997年5月18日,刘某将此房以12000元价格卖给张某。张某付款后要求刘某交房,刘某于是腾出一间给张某,另一间存放自己的东西。这期间张某屡次向刘某索要该房合法手续,刘某以办过户手续为由立据向张某借现金500元。2002年1月14日,张某因与刘某发生经济纠纷,趁刘某不在,将其存放在另一间房的物品拉走。刘某得知后,以其物品被张某拉走,张某负有责任为由将其赶走,双方发生纠纷。2002年7月8日,张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刘某返还房款12000元,并偿还500元借款。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刘某与张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向张某返还房款。

案件评析:
        本案是当事人买卖违章建筑而引起的诉讼纠纷。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兴建的建筑物。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的违章建筑。一类是建造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在他人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另一类是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筑许可证,擅自建造的违章建筑物。前一种情况属于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其行为侵害了别人的土地使用权,不能通过补办有关许可建筑手续取得产权。后一种情况是由于建造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建设导致建筑物为违章建筑,当补办相关手续后,可取得该建筑物的所有权。由于违章建筑物的建造人没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因而就不具有转让建筑物的权利,其转让建筑物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本案中,房屋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其原因不在于刘某隐瞒了事实,而在于买卖的标的物是违章建筑,刘某是无权处分的,刘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再向前追溯,由于该房属于不可买卖的公房,刘某与物资公司间的买卖行为也是无效的。
购房者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必须事先查明有关房屋的性质和状态,并查阅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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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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