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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央产房能否上市出售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央产房的全称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以及其他国家认可的优惠办法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央产房。其中,“中央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已购央产房上市出售的条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必备要条,原公有住房已经上级单位批复准予向职工出售,且职工已按规定缴纳购房款、各项材料齐全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和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2.原产权单位已经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且核对无误。没有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经核对后予以变更。

3.原产权单位确认该套房屋没有超标情况。如有超标情况必须进行超标处理,超标处理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先决条件。凡属超标住房,必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进行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
 
4.不属于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要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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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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