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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央产房主管机构及交易机构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两机关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已购央产房办理上市出售的手续包括:
1.在住房交易办公室或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领取统一制式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中央在京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时候需要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操作,经央产交易大厅审批合格后方可上市交易。  2.住房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3.经住房交易办公室核对无误,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的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
(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规定,凡涉及交易过户、权属登记以及税费缴纳等事宜,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3)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4.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定点交易机构应将交易情况及时反馈交易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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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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