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土地权属 > 土地使用权出让 >

土地租赁纠纷中出租人追讨租金胜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11

基本案情:2003年1O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甲方(李某某)租用乙方(石硖村委会)土地坐落在偃化口南,东至310国道,石硖村大修厂西,胶鞋厂西,西至大槐树地,南至塔庄地,北至各商户租地,面积191.2亩,(其中一组8亩,二组3亩,三组10亩,四组11亩,十一组33.8亩,十二组42.7亩,十三组40亩,十四组42.7亩)。二、租金甲方交乙方每亩每年五百肆拾元整(其中包括市政府补贴的每亩每年150元,此补贴款由甲方负责与城关镇政府协助交于乙方),先交款后使用,如拖欠按银行贷款利率付给乙方迟纳金。三、租用期年,从2003年10月1日一2019年9月30日止。四、租用期间甲方只准按种植高科技开发,不准盖永久性建筑。五、租用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经营,但甲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随意转让他人。六、租用开始乙方将土地深翻一遍,交于甲方,合同到期如甲方不再使用,土地深翻后恢复原来状况。如延误季节另补一年损失。七、原水利设施(水井、水泵)乙方允许甲方租用,但甲方在施用前应给乙方一定补偿,甲方不再使用保证水利设施完好无损。甲方在使用前乙方保证水利设施能够使用。八、付款办法:每年的11月1号前付半年地租款48756元,于下年5月1号前付余款48756元。甲方李某某2003年10月1号,乙方:陈素敏,偃师市城关镇石硖村民委员会。2003年10月1号,监证单位:偃师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某某在承包的土地上搞起花木种植,2006年前,租赁费按期支付,自2006年起,被告开始拖欠租赁费,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其中2006年5月1日前欠租赁费48756元,2006年11月1日前欠租赁费48756元,2007年5月1日前应付租金48756元,2007年11月1日前应付租金48756元,后被告李某某分别于2006年12月21日付租金8400元,2007年4月2日付租金l0000元整,2007年8月14日付租金10000元整,2007年5月11日付租金7000元,2007年5月18日付租金2000元,2007年8月14日付租金10000元。被告李某某称2007年7月3日付给石硖村杨现武租金4000元,2007年5月份付给石硖村林成森等3人5200元,对该两笔款项,原告石硖村委不予认可,认为村委会的帐上未显示该两笔款项。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欠原告石硖村委截止2007年11月1日前租金147411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3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一、依法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08)偃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第一条,改判上诉人欠被上诉人截止2007年11月1日前租金为103036.33元,或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原审诉讼费3793元,应改判被上诉人部分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3年10月1日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协议,上诉人欠被上诉人截止2007年11月1日前租金为103036.33元,而原审判决上诉人付清被上诉人租金147411元。原审的这一判决结果错误,上诉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不欠被上诉人147400元。原审在没有查明欠款事实的情况下,有意袒护被上诉人。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由被上诉人分担一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偃师市城关镇石硖村委未答辩。

  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生效判决。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评析:李某某与石硖村委于2003年10月1日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义务。李某某未按协议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属违约行为。原审认定李某某拖欠租金共计147411元,李某某上诉表示应扣除交杨现武租金4000元和交林成森租金5200元,并称石硖村委代其收走了城关镇政府应向其缴纳的地租金,亦应予以扣除,实际欠租金为103036.33元,但其所称的4000元和5200元租金没有票据证明,且在二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石硖村委曾代其收取过城关镇政府的租金,故其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二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分享到:

上一篇:集体土地部分转让做非农业建设可以吗?

下一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否能出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