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15
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权
与土地使用权相关联的一个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法律性质,国内学者在认识上存在着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债权,“联产承
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基于联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性质”。有的学者认为,现行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既有非纯民事权利的成分,也有与债权性质相近似的成分,但总的来说承包经营权应属于物权。有的学者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或简称《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种类,这样一种“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权利种类,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中国民法上的一个新型的财产权利。随后这样的一个权利被广泛地应用在实践之中。
在理论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描述为“中国民事立法的创举’,.对其称赞有加。应当承认,它是民法发展史上前所末有的新的民事权利,其性质、内容、是其“新颖”之处。然而,也正所具有的这种新性,使这这样一个法律概念与民法史上的任何法律概念均不相同。
律师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在特定双方主体之间发生的,以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为流转形式的债权。从实际情况看,中国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通过农户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使农户获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在这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过程中,承包合同显然是一种债权关系,而农户基于这一合同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显然也是一种债权性质。依此特点,一方
面,对之进行法律保护时,无论对其法律关系中的手段还是目的进行保护,均应依照债权方式进行保护,而不应当予以“物权保护”;但另一方面.,农户获得的承包土地并因此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下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它又具有物权的许多特性。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开始前,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发包方任意撕毁承包合同,严重侵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事件。这些事件的不断发生,严重挫伤厂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对农村的长期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从法律上看,发包方之所以敢撕毁承包合同,破坏合同关系,主要是因为双方建立的只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物权关系、农户获得的只是债权而非物权之故。其根本的要害就在于,债权的对抗效力远不及物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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