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竞价出让主体及出让实施主体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27
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对城市土地有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又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依法获得了代表国家对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然也就包括代表国家行使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权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又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据此,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获得了代表国家行使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权利,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竞价出让的主体,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则是竞价出让的实施主体。
但实际公开竞价出让操作过程中,并非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竞价出让的具体实施人都是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这里就涉及到委托或授权代表处分权问题。虽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没有直接规定出让人可以委托或授权其他人实施公开竞价出让过程,但从该规章的立法内容来分析,出让人、招标人、主持人等分别出现在不同阶段,这三者显然不会是相等主体。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则直接规定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
(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杓委托舆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律师提示】“下属事业单位”其实就是指各地区的土地交易中心或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些机构不具备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它只能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或指定授权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出让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委托书或文件,这样才符合法定程序。现实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口头委托或直接以人民政府文件形式授权其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出让行为,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及《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只要事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追认,即可视为出让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