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以商业贿赂方式串通拍卖的定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27
张某为董事长的房地产公司与另外三家房地产公司一起作为竞买人参加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张某为使其公司竞买成功,与参加竞买的另外三家公司的负责人私下协商,由其公司分别给予他们几十万元到百余万元,让他们在一定的价位停止举牌,退出竞争,保证其公司拍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最终张某所在的公司知愿以偿,另外三家公司参与拍卖的负责人也得到了张某公司给予的款项,并归其个人所有。
浙江省公安厅作出的批复认为,其一,张某等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中作为竞买人通过商业贿赂的手段进行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但对于拍卖活动中恶意串通行为,尚无规定为犯罪的法律依据。其二,张某等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省厅做出这样的批复,是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所采取的一种实然的处理方法。因为就本案而言,张某等人的基本违法犯罪行为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中作为竞买人通过商业贿赂的手段进行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行为。其中包含了商业贿赂的手段行为和拍卖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目的行为,且两行为具有牵连关系。而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后者之目的行为只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属于行政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的依据,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张某等人的商业贿赂行为却直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张某所在公司为谋取,以低价拍得土地使用权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之单位犯罪,张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三家公司参与拍卖的负责人,利用其参与拍卖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张某所在公司的财物,故意提前放弃举牌,为张某所在公司谋取以低价拍得土地使用权的不正当利益,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且参照刑法牵连犯理论,出于同一犯罪目的,其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当择重行为定罪量刑。这样张某等人商业贿赂的手段行为较其拍卖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目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严重,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追究他们恶意串通拍卖,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行政责任。
【律师提示】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中串通竞拍案法律适用问题。《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只是规定了竞得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综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拍卖中串通竞拍行为都没有立法规定。虽然《拍卖法》第六十五条有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但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江西省东乡县土地使用权拍卖中串通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复函中解释,“此拍卖活动中的串通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故对于串通竞拍行为,只能依据地方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p#分页标题#e#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