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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丈夫婚前买房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共有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13

【基本案情】
       2000年3月6日,王某为结婚购买了商品房一套,面积96平方米,房价53万元,首期款为30万元,其余楼款23万元通过银行办理按揭的方式支付,还款期为5年。合同签仃后,王某支付了首期款30万元给开发商,2000年10月20日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王某于2001年1月8日结婚,婚后王某与其妻陈某共同向银行偿还住房货款。2002年3月16日,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办妥,房地产权证上载明的产权人为王某。由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双方于2007年3月离婚,并就该房屋的产权发生争议。
【判决意见】
       房屋是王某在婚前购买,按我国法律规定,应属王某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因此房屋归王某所有。但由于房款的一部分是通过银行货款来支付的,而婚后的还本付息是用婚后的共同对产来支付的,因此,王某应对陈某进行货币的补偿。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
        问题一:夫妻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能否成为房屋的共有人,成为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取得物权必须依据合同法、继承法、或婚姻法等,本案中房屋从开发商转让而来,显然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而合同的一方是开发商,另一方则是王某,虽然陈某共同向银行偿还住房货款,但其偿还借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只是第三人代为展行的性质,即代王某履行住房货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还本付息义务,而不构成物权变动的原因,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本案中物权变动的原因只有一个,即王某和开发商的合同行为,并经过物权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从开发商转移给了王某,妻子陈某依法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能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问题二:妻子共同还贷的款项,如何处理? 
        本案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房屋应当归丈夫王某所有,但王某购房后其妻子陈某与其共同偿还住房货款本息,其中妻子清偿的部分,在财产分割时,应当由丈夫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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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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