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1、原告诉称
2013年4月,王东诉称:我与王强系父子关系。王强因2007年拆迁,获得拆迁款和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根据当时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我因单身且年龄未满30周岁,无法以我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只能以王强的名义购买。302号房屋登记在王强名下,但房屋的全部购房款220897元和装修款105500元都是由我实际支出,双方也约定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我。我从2011年11月起开始在房屋内居住。房屋在2012年10月9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登记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登记为王强单独所有。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我所有。
2、被告辩称
王强辩称:我不同意王东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是拆迁指标购买的,购房款和装修款也是王东实际支付的,但现在诉争房屋登记在我名下,房屋性质是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没有满五年的时间。
3、第三人陈述
任霞述称:我与王强系夫妻关系,诉争房屋是我与王强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不属于王东所有,而是我与王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同意王东的诉讼请求。我和王强于2002年结婚,诉争房屋是拆迁安置所得,当时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指标是给王强一个人,当时王东未年满30周岁,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诉争房屋的购买手续是王强办理的,购房款也是王强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的,装修款也是王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诉争房屋交付后一直由王强在此居住,我和王强的离婚诉讼有四年的时间,王强之前从未提起过房屋归王东所有,王强是通过诉讼达到隐匿财产的目的。王强在离婚诉讼中表示是拿22万元补偿款购买诉争房屋,也可证明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查明
王强与任霞于2000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王东系王强与前妻王慧所生之子。
2007年12月2日,王强与北京市x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2008年6月30日,北京市x区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准的《北京市东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中载明“你家庭申请人口1人,姓名王强,配售一套1居室(户型)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12月13日,王强与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了诉争房屋。诉争房屋现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系王强、登记时间为2012年10月9日,登记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王东称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和装修款由其实际出资,并提交了银行存折、付款明细、房款发票、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收据以证明其主张,王强对此予以认可,任霞对此则不予认可。任霞称从购房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均是王强办理,诉争房屋属其与王强的夫妻共同财产。王东之母王慧出庭作证,其庭审中陈述诉争房屋是给王东,购房款也是由王东支付。
王强与任霞现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任霞曾于2009年和2010年分别起诉王强要求离婚,均被法院予以驳回。
三、法院判决
驳回王东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鉴于诉争房屋的房屋性质属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是对特定低收入群体的一种政策性补贴,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申请时,必然会对购房人的资格予以审核。符合购买诉争房屋的主体是王强,且诉争房屋相关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发票、购房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等材料中均记载为王强。该房屋的特殊属性不因王东、王慧、王强签订的协议而发生所有权的转变,故王东主张诉争房屋应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