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经济适用房案例 >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 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4月,王东诉称:我与王强系父子关系。王强因2007年拆迁,获得拆迁款和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根据当时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我因单身且年龄未满30周岁,无法以我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只能以王强的名义购买。302号房屋登记在王强名下,但房屋的全部购房款220897元和装修款105500元都是由我实际支出,双方也约定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我。我从201111月起开始在房屋内居住。房屋在2012109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登记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登记为王强单独所有。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我所有。
 
2、被告辩称
王强辩称:我不同意王东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是拆迁指标购买的,购房款和装修款也是王东实际支付的,但现在诉争房屋登记在我名下,房屋性质是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没有满五年的时间。
 
3、第三人陈述
任霞述称:我与王强系夫妻关系,诉争房屋是我与王强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不属于王东所有,而是我与王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同意王东的诉讼请求。我和王强于2002年结婚,诉争房屋是拆迁安置所得,当时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指标是给王强一个人,当时王东未年满30周岁,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诉争房屋的购买手续是王强办理的,购房款也是王强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的,装修款也是王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诉争房屋交付后一直由王强在此居住,我和王强的离婚诉讼有四年的时间,王强之前从未提起过房屋归王东所有,王强是通过诉讼达到隐匿财产的目的。王强在离婚诉讼中表示是拿22万元补偿款购买诉争房屋,也可证明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查明
王强与任霞于20005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王东系王强与前妻王慧所生之子。
 
2007122日,王强与北京市x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2008630日,北京市x区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准的《北京市东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中载明你家庭申请人口1人,姓名王强,配售一套1居室(户型)经济适用住房。”20081213日,王强与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了诉争房屋。诉争房屋现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系王强、登记时间为2012109日,登记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王东称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和装修款由其实际出资,并提交了银行存折、付款明细、房款发票、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收据以证明其主张,王强对此予以认可,任霞对此则不予认可。任霞称从购房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均是王强办理,诉争房屋属其与王强的夫妻共同财产。王东之母王慧出庭作证,其庭审中陈述诉争房屋是给王东,购房款也是由王东支付。
 
王强与任霞现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任霞曾于2009年和2010年分别起诉王强要求离婚,均被法院予以驳回。
 
三、法院判决
驳回王东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鉴于诉争房屋的房屋性质属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是对特定低收入群体的一种政策性补贴,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申请时,必然会对购房人的资格予以审核。符合购买诉争房屋的主体是王强,且诉争房屋相关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发票、购房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等材料中均记载为王强。该房屋的特殊属性不因王东、王慧、王强签订的协议而发生所有权的转变,故王东主张诉争房屋应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
 

分享到:

上一篇:案例: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产权归谁

下一篇:北京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的处理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