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经济适用房 > 经济适用房案例 >

对于国家和经济适用房出售人之间纠纷的处理方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4

在处理这类纠纷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收益的合理分配问题。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后又上市出售的,珂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款和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分享到:

上一篇: 经济适用房买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下一篇:经济适用房再买卖中买受人的法律对策、案例分析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