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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介绍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产生过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13

        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都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经济适用房在目前还是我国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完全理解和分析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概念和特征,首先要了解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内容和过程。   
         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即国家或单位投资建设、购买住房并无偿地分配给职工,由职工支付一定的租金的住房分配体制,但职工支付的租金远远低于成本租金,国家主要以“暗贴”的方式给予职工补贴。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是与计划经济相联系的,我国在提出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大环境下,作为社会重要的房地产业必然要求走向市场化,从而要求对当时的实物分配制度进行改革。
         住房制度改革起始于1980年邓小平关于住房问题的讲话,当时谈到住宅问题,邓小平说:“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r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考虑买房合算”。
         此后,房改大致经历了试点售房(1979一1985年)、提租补贴(1986一1990年)和以租代售(1991一1993年)等改革的过渡阶段,真正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是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第43号),提出我国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为货币分配制度,即国家或单位不再承担建设、分配、维修、管理的工作,将住房以货币分配形式分配给职工,由职工到市场上购买住房获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国务院1998年7月3日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第23号文),宣布全国城镇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及住房市场化,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化的住房制度。
         完全市场化的房屋叫“商品房”,但由于当时的家庭收人普遍较低,大多数家庭无力购买价格相对高昂的商品房,因此国家将原先租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职工,同时组织建设了相对于商品房来说价格较低的房屋出售给中低收人家庭,前者叫“房改房”,后者叫“经济适用房”,两者与商品房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市场的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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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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