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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7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新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且在今年内能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2)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能及时配套,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3)能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4)已落实贷款担保单位,或有与申请的贷款数额相对应的合法抵押物,并已取得有审批权限的当地商业银行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贷款承诺。
 
新增加的项目重点内容是:
(1)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的项目;
(2)在开发企业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在建的普通住宅项目中,调整转换为经济适用房项目;
(3)已列入今年前两批经济适用房计划并已开工,因扩大在建规模需要追加贷款的项目。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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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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