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4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和深刻的政治含义。众所周知,民事立法的宗旨,特别是土地财产权利制度立法的宗旨,是为了定纷止争,保护静态的财产秩序和动态的交易安全。因此,大陆法系的物权立法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以体现物权立法的宗旨并确保其功能的有效发挥。然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和立法实践却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贯穿着某种政治理念。单从立法技术上来看,法律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为“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等,显然,这些用语不是法律语言,与其他法律规定不相吻合。我国宪法以及其他法律对你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虽然在名称以及内涵上稍有差别,但就总体来说都是围绕着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来进行的。也正是因为如此,立法上采用“集体”这一含义模糊的术语。
第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完全性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这种“不完全性”与所有权的社会化以及由于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所受到的公法上的限制和公权力的干涉不同,而是与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相比较在权能、效力和内容上的欠缺。首先,在土地使用上受到“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即农村土地只能进行农业生产,“土地发展权”因此被剥夺。其次,支配权和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和实质,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受到严格的限制或被剥夺。农村集体土地不能像国有土地一样有偿出让,而必须通过国家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由国家依法进行其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这就是所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中的单项流动性。甚至有学者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几乎只剩下土地被征用时的受补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