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企业厂房如何设定抵押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物权法》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能单独设立抵押的,其不能构成抵押权的标的。
其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也就是说,如果对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设定抵押,则抵押的效力及于其土地使用权。这体现了我国一贯采取的“地随房走”的政策。
再次,债务人到期不能够清偿债务,则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不仅有权对作为抵押物的建筑物采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同时也可以对该建筑占用范围内的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变卖等,以实现抵押权。
最后,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进行抵押的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生效。但是,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的生效不同,只要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则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此时,抵押权尚未设立。只有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后,抵押权才得以设立。因此,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也有义务到法律指定的机关去办理抵押登记。
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集体土地所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2)有关当事人委托相关机构对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确认土地估价的结果;一般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结构进行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3)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当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如有可能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需要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
(4)申请抵押登记;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