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房屋出售,部分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29
【基本案情】
某开发商拥有一幢三层的商品房未售,1999年王某承租其中的首层从事理发业,方某则承租二、三层经营家具。2004年4月20日,在租货期间,开发商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整幢房崖转让给方某。方某交清房后积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王某得知后及时提出异件认为整幢房崖完全可以分刻转让,开发商拉自出卖房崖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优先购买权,要求宣告开发商与方某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开发商和方某认为三间房崖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刻出售,方某承租两层,其份顺大于王某,王某不应享有优先购买权。
【判决意见】
法院确认王某有优先购买权。
【律师点评】
本案中王某和方某都是房屋承租人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仅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没有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作出限制,也没有时同样是优先购买权人实现优先权的顺序作出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在房屋分不同部分出租给不同的承租人,而意欲将房屋整体出售时,不能对优先购买权的有无简单下结论,而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房屋客观上能否分割。如果不能分刻或分割后降低房屋的使用价值,应当允许出租人整体出售。
第二,分割转让是否影响房屋的交易价值。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其利益应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不能因为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出租人还要牺牲经济代价去满足。
如果房屋可以分割且不影响其使用价值和交易价格,则出租人不能以整体转让为由排除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只能整体转让,出卖人也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通过法律允许的程序(如拍卖等)从各承租人当中产生一个购买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房屋客观上是否可以分割,都应当允许出租人整体出售,整体出售可以看作一种交易条件,承租人只有在同等交易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承租人不能以同样的价格整体购买,就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整体出售与单个出售的价格显然不同。当然,出租人必须将整体出售的情况及价格事先通知承租人,催告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承租人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实际上,只要操作得当,出售人完全可以进免案例中的情况发生。他可以在整体出售合同中约定不同房屋的出售单价不同,在整体售价不变的情况下,将承租人的那套房崖的售价调高,这样,承租人就不会提出异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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