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面积误差款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29
【基本案情】
某业主与开发商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商品房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超过3%,房价款应多退少补。差额款在交楼时支付。但是,在交楼时,测绘所尚未提交房屋的浏绘面积。在房屋面积的测绘结果出来后,开发商给业主发出书面确认函,告知业主房屋面积误差及开发商应该退回业主的房款,业主在确认函上签字确认。但是,之后开发商却没有将房款退回业主。两年后,业主起诉开发商退还面积差价款,开发商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判决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向业主发出的房屋面积误差确认函上没有约定退款时间,业主随时可以要开发商退款,诉讼时效应从业主起诉之日起计,开发商的抗辫理由不成立。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当支付面积差价款,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的滞纳金,驳回了业主要求开发商从面积浏绘结果出具之日起按日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判决不仅完全否认了时效制度,还将房屋面积误差书面确认函当成一份新的合同,并且认为该合同取代了原合同中关于面积误差处理办法的约定。其不当之处十分明显,但是,就审判实践而言,该利决也并非个案。
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就本案而言,合同双方约定,面积误差超过3%时,房价多退少补,差价款在交楼时支付。但是交楼时,双方并不知道面积误差倾,无法结清房价款。因此,从权利人得知面积误差之日起,即有权向合同的相对方要求支付购房差价款,诉讼时效也就从即日开始起算。业主签认房崖面积误差书面确认函之日,显然就是其得知开发商应当退还多收的房价款之日。从这一日起开发商就应当支付差价款,否则应支付滞纳金。开发商向业主发出房屋面积误差确认函是履约行为,不是立约行为,因此,不存在约定退款时间的问题,退款时间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如无变更就应当按原约定确定。
之所以说该判决并非个案,是因为法院经常将当事人的展约行为当成立约行为。当事人在展约过程中,会有许多往来文件,但并非每一个文件都是合同,比如当事人在对方的送货单上签字,并不表明双方签仃了一份合同。此外,法院对诉讼时效制度怀有本能的偏见。比如在要求支付房款的诉讼中,判决时诉讼时效的杭辫理由不予支持的不乏其例,其理由是涉及要求支付房款的诉讼是有关物权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个理由显然是荒谬的。笔者认为,拒绝支付房款的行为确实有违诚信原则,但是,既然法律规定了时效制度,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不能以判决行为剥夺当事人依据时效制度享有的权利,否则,法律及司法判决都将失去其应有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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