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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迟交办证材料导致逾期办证责任归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01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张某向开发商购买一套面积为建筑面积为85. 4154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54495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因开发商的责任,张某不能在房崖交付使用后365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的,开发商应按已付房价的1%向张某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付清全部楼款,开发商也按期交楼,开发商在大确权前后分别向张某通知,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地产证,但张某在第二次通知之日起第69天才将资料交付开发商。开发商给张某办出房地产权证的时间比合同约定的迟了83天。张某提起仲裁要求开发商支付途期办证违约金。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开发商通知购房人提交办证资料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但由于在涉案楼盘权属登记前是不能办理交易过户的,因此,开发商于涉案楼盘权属登记之前即向张某发出通知属不适当的及行通知义务,而第二次通知才是真正适当地展行了开发商的通知义务。
      房地产权证的办理在客观上途期83天。虽然证据显示张某在开发商发出通知后69天才将办证资料交齐,但扣除该69天后仍然透期14天。开发商作为出卖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途期83天均是张某迟交资料的原因造成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因不能归责于开发商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因此开发商应依约承担途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仲裁庭最终裁决开发商按已付房价的1%向张某支付违约金。   
【律师点评】  
      这个案子的裁决书认定开发商通知购房人提交办证资料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正确的,但是时开发商履行通知义务的适当时间的认定是错误的。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因为仲裁委员会不清楚在一手房交易过程中,业主的办证资料并不需要等到涉案楼盘权属登记后提供。
     事实上,许多楼盘的开发商在签仃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已经要求业主提供办证资料,楼盘确权登记后办理房地产证并不需要业主配合。但是,就本案而言,由于合同没有约定开发商应当在什么时候通知业主提供办证资料,因此,只要开发商的延迟通知不至于影响办证,就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业主未及时提供资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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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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