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房屋买卖案例 >

继续履行合同与解除合同的违约条款能否并用?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01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2年9月5日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3年9月30日前交付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房屋,并时途期交楼约定了违约责任:(1)逾期交付房屋不超过180日的,开发商按日向王某支付已付房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展行;(2)展行的,违约金。违约金,逮期超过180日后,王某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王某要求继续开发商按日从违约之日起向王某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开发商按王某已付购房款的20%支付后来,开发商途期交楼,王某起诉要求开发商在透期不超过180日内按日支付已付房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然后再按已付购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该案的预售合同中约定了两个违约条款,其中第(1)个条款中的违约金是合同继续展行时的违约金,而第二个条款是合同解除时的违约金,由于王某不能同时选择继续展行和解除合同,因此,就只能根据其选择情况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既然他选择了解除合同,那就只能要求开发商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即已付购房款的20%。   
【律师点评】 
       如果王某在开发商逾期交楼后,前期起诉继续展行,并要求开发商按日计付违约金。诉讼结束后,在开发商逮期交楼时间达到180日以上时又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按已付购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那么两次的诉讼请求都应当得到支持。

安居律师团队介绍
“安居律师”是中国房地产法律服务业最优秀的律师品牌之一。“安居律师”由数十名房地产专业的资深律师组成,律师成员都经过房地产法律实务的专业培训,并进入房地产公司基层进行实践,深入了解房地产业的操作规程,准确把握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点,现已累计办理房地产案件数千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安居律师”是中国房地产法律专业最具优势的领军律师团队。
“安居律师”担任多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在深入研究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基础上,“安居律师”建立了房地产法律库及案例大全,涵盖了建国以来房地产全部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并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方法及规程,旨在建立中国最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安居律师”在房地产改革、市场调控、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达具有前瞻性的观点;在微观上,对无权代理买卖、违约责任、定金责任、央产房、小产权房交易、夫妻共有房产、房产继承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究,有着独到的法律观点,并在不断的被法律同行业人员所接受。安居律师研究的领域还辐射到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析产、拆迁、抵押、建设工程、物业管理、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领域,甚至于房地产有关的刑事案件及其他行政、经济案件。
“安居律师”正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精深的律师技巧,卓越的见地,极富创造力的思维,在房地产领域取得了更高的成就,在房地产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浪潮中独占鳌头。“安居律师”将禀承安居团队的管理前提下,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拟将建设成为中国房地产法律服务的风向标。
欢迎来电咨询,靳律师接待电话:134 260 37149
网站关键词: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律师 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 北京房屋买卖律师 北京二手房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继承律师 北京商品房买卖律师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律师无权代理 央产房 居间合同纠纷 房产诉讼 打房产官司 房地产中介 中介费 居间费
房产律师 房产法律咨询 房地产律师 房地产专业律师 房地产律师咨询 房产纠纷律师 二手房法律咨询 婚姻房产律师 房屋继承 房地产转让 北京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事务所 找房产律师 聘请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
 
 

分享到:

上一篇:因卖方违约,违约金及双倍返还定金等赔偿条款能否并用?

下一篇:地下车库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证?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