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房屋买卖案例 >

地下车库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03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青岛太平洋中心的9名业主联名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管局向开发商青岛市四和房地产公司颁发的小区停车位的产权证。其理由是,开发商获得的产权证中,所标明的车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空间,而是在一个公共空间中确定的一块权利。停车场没有四界,不构成房屋的法定条件,因此有关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不符合国家规定。
       2004年8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给青岛市四和房地产公司的产权证没有标注车库的具体位置(没有红线图),属于重大瑕疵,因此撤销了开发商的产权证。然而一个月之后,开发商就标注了红线图,重新办理了地下停车场的产权证。为此,太平洋中心的业主们再次提起了诉讼,这次他们的诉讼理由是地下车库不是地上的建筑物,房产部门不应当发放房产证。
       2005年3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后认为,这个地下车库也是地上建筑物,属于地上的房崖,所以应当颁发产权证。因此判决业主们撤诉。
       一审判决后,业主们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双方均提出了自己新的主张,业主们认为,车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开发商却认为,地下停车场的整体建筑面积,并没有分摊到整个小区的公摊面积中去,车库是自己投资的,根据“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自己应当对地下停车位享有权益。而业主方则认为,如果开发商要主张对地下车库的权利,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将地下车库是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来进行开发建设的。但是如果开商没有将地下车库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来投资建设,而是把建设成摊入了公共建设成本之中,而且在房屋梢售的时候也向业主收取了方面的费用,那么地下车库就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却无法证证明:地下车库的投资成本没有计入到整个建筑成本之中。   
【判决认定】   
       本案所争议的停车场是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归全体业主用,撤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开发商核发的房屋产权证。
【律师点评】
       这个案子的诉讼理由已经洒盖了大部分要才销开发商地下停车场产权证的案件中提到的理由,但是,从诉讼的角度看,我们认为,还是直接提出其规划用途更为理想,那样问直切要害。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创建,专门为北京及全国各地客户提供土地权属、房屋买卖、继承、离婚、建设工程等方面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为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教学服务。靳律师所带领的“安居律师”团队由多名房地产专业资深律师组成,对房地产法律理论有系统研究(包括二手房买卖、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已购公房、央产房、物权保护、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析产、确权、无权代理等专业领域),对房地产诉讼有丰富的经验。有能力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房地产法律服务。
欢迎来电咨询,靳律师接待电话:134 260 37149
网站关键词: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律师 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 北京房屋买卖律师 北京二手房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继承律师 北京商品房买卖律师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律师 无权代理 央产房 居间合同纠纷 房产诉讼 打房产官司 房地产中介
房产律师 房产法律咨询 房地产律师 房地产专业律师 房地产律师咨询 房产纠纷律师 二手房法律咨询 婚姻房产律师 房屋继承 房地产转让 北京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北京房产律师事务所 找房产律师 聘请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
分享到:

上一篇:继续履行合同与解除合同的违约条款能否并用?

下一篇:购房人死亡的一手房买卖纠纷案例评析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