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03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青岛太平洋中心的9名业主联名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管局向开发商青岛市四和房地产公司颁发的小区停车位的产权证。其理由是,开发商获得的产权证中,所标明的车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空间,而是在一个公共空间中确定的一块权利。停车场没有四界,不构成房屋的法定条件,因此有关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不符合国家规定。
2004年8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给青岛市四和房地产公司的产权证没有标注车库的具体位置(没有红线图),属于重大瑕疵,因此撤销了开发商的产权证。然而一个月之后,开发商就标注了红线图,重新办理了地下停车场的产权证。为此,太平洋中心的业主们再次提起了诉讼,这次他们的诉讼理由是地下车库不是地上的建筑物,房产部门不应当发放房产证。
2005年3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后认为,这个地下车库也是地上建筑物,属于地上的房崖,所以应当颁发产权证。因此判决业主们撤诉。
一审判决后,业主们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双方均提出了自己新的主张,业主们认为,车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开发商却认为,地下停车场的整体建筑面积,并没有分摊到整个小区的公摊面积中去,车库是自己投资的,根据“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自己应当对地下停车位享有权益。而业主方则认为,如果开发商要主张对地下车库的权利,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将地下车库是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来进行开发建设的。但是如果开商没有将地下车库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来投资建设,而是把建设成摊入了公共建设成本之中,而且在房屋梢售的时候也向业主收取了方面的费用,那么地下车库就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却无法证证明:地下车库的投资成本没有计入到整个建筑成本之中。
【判决认定】
本案所争议的停车场是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归全体业主用,撤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开发商核发的房屋产权证。
【律师点评】
这个案子的诉讼理由已经洒盖了大部分要才销开发商地下停车场产权证的案件中提到的理由,但是,从诉讼的角度看,我们认为,还是直接提出其规划用途更为理想,那样问直切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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