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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代管人出卖房屋无效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06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市有四间房。当其外迁时,便将产权证书和房屋一起交其堂叔张某代管,并告知他说几年后还回来。几年后,张某见房屋价格日趋上涨,便自作主张,将房屋卖给了王某,双方签仃了协议,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随后,王某将房屋租与赵某经营餐厅。李某听说后,赶回某市诉至法院,要求王恢复原状,返还房屋。   
【判决意见】
      张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协议因无权处分无效,而王某因买卖合同无效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与赵某之间的租赁协议也当然无效,赵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房屋交给李某,而赵某的对产损失由张某赔偿。
【律师点评】
      问题一:非产权人出售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由于张某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真正的所有权人是李某,因此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取决于两点:   
      第一,李某是否授权张某出售房屋,张某成为李某的代理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本案中李某仅委托其叔代管房屋,而没有授权其出售房屋,因此不构成民法上的代理。
     第二,张某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经李某同意或追认。本案中张某出售房屋没有得到李某的同意,李某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相反明确提出不同意出售房屋而要求返还房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仃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张某未经所有权人李某同意搜自与王某签仃的房屋买  卖合同属未经追认的无权处分合同,属无效合同。
      虽然房屋已经过户至王某名下,王某具备了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形式要件,但由于过户登记所依据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缺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实质要件,一般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即王某在购买房屋时是“善意”,因为根据《物权法》和相关的规定,无权处分的财产,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否“善意”最重要的是王某是否知道张某不是真正的业主,比如说,虽然实质上房屋是李某的,但由于登记错误而登记为张某,这时王某就对张某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不知情,可以认定是善意的。
      但本案中显然不存在这种情况或类似情况,不能认定王某是善意的,因此王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应当将房屋返还。
      问题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如何归责? 
      本案中,赵误租了张出卖给王的房屋,并投资进行装修,该买卖合同的无效和租赁合同的无效迫使他不得不腾退房屋,停止营业,造成装修房屋的损失以及停止营业的损失,应由本案中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显然,张某并非所有权人将房屋出售,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王某作为购房人,没有尽一般的审查义务,与不是真正所有权人的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易过户,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真正所有权人李某,以及信核房屋登记而与王某签仃租赁合同的赵某,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中应由张某和王某承担时赵某赔偿损失的责任,判决由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意见,笔者认为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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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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