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中善意取得制度之 “善意”标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0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5年3月,杨芬诉称:2015年2月7日,我经居间公司介绍,与孙小梦签订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孙小梦将其房屋出售给我,价格105万元,居间服务费21000元。2015年3月16日,我支付孙小梦全部房款,孙小梦配合我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我准备收房时,张达拒绝,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孙小梦、张达腾退房产,交付于我;2.孙小梦、张达向我支付2015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本金10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诉讼费用由孙小梦、张达负担。
2、被告辩称
张达辩称:不同意杨芬的诉讼请求,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我和杨芬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杨芬起诉我主体不适格。孙小梦隐瞒房屋是共同财产,我没有见过杨芬,杨芬也没有看过房,房屋交易过低,远远低于市场价,孙小梦和杨芬恶意串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杨芬和孙小梦房屋买卖关系应属于无效。杨芬自始至终没有收房,房屋是我的父亲在2011年花了88万元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我父亲常国的名下,2012年4月过户至孙小梦名下,2014年9月份我与孙小梦曾经到中介公司咨询过当时房屋市场价145万元,后来又有所上涨,杨芬没有证据证实已经付清了105万元,请求法院终止审理或者驳回杨芬的诉讼请求。
孙小梦辩称:房屋是孙小梦卖给杨芬的,房款105万杨芬已经给了孙小梦,当时孙小梦没有告诉杨芬是夫妻共同财产,孙小梦和张达有两套房子,双方有口头协议这一套归孙小梦,另一套归张达,孙小梦卖房的时候张达不在家,房屋中孙小梦的东西都已经腾退了。
二、法院查明
张达与孙小梦于2001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16日,张达和孙小梦取得诉争房屋,登记于孙小梦名下。2015年2月7日,杨芬与孙小梦签订一份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协议,约定孙小梦以105万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杨芬,签订合同当日杨芬支付房款40万元,2015年3月13日支付剩余房款65万元,当日双方签订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询问内容记载,问:“申请登记的房屋或份额是否为夫妻共有”,孙小梦回答“否”,3月16日,诉争房屋登记至杨芬名下。2015年3月30日,杨芬持上述诉称请求及理由诉至法院。北京xx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于2015年11月16日出具的估价报告显示,诉争房屋2015年2月7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155.89万元。
三、法院判决
驳回杨芬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诉争房屋系张达与孙小梦的夫妻共同财产,孙小梦无权擅自出售诉争房屋,其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诉争房屋虽已过户登记至杨芬名下,但杨芬与孙小梦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没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杨芬不构成善意取得,现该房屋的共有人张达拒绝追认,要求追回诉争房屋,故杨芬不能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对杨芬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杨芬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