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房屋所有权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3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公房承租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涉诉房屋是被告的自管公房,二原告之父孙同庆原是被告下属单位的职员,二原告与其父一家原居住在该楼的三间住房内。1992年初,被告分配给孙同庆一套四居室住房,孙同庆迁出后,并未将上述三间住房全部交回。二原告确认该四居室已购买。
后该部门告知,涉诉房屋被租给了工商银行。现租期已至,又被转租给他人。自从1995年起,二原告一直想向该部门交房租,该部门不收取。
故孙天林、孙地林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原告原住房或为原告解决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家庭生活用房。
二、法院审理
被告某部门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在1997年及2015年分别法院诉讼及上诉,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属于一事不再理或一案不再诉的原则,法院应当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现在诉争房屋已经不存在了,不可能归还二原告所称的住房,诉争房屋是被告分给二原告父亲的住房,但1992年已经收回了该房屋,判决书都有体现。
双方均确认上述三间住房系被告分给孙同庆居住,孙同庆与被告就上述三间住房形成的系租赁关系,房费每月自孙同庆工资中扣除。
另查,被告1991年11月27日发布的《楼房分配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中进住和办理有关手续规定:1、住户与局里签订进住高级住宅协议书......3、接到分房通知后,一个月之内搬完,并交回原住房,以便进行第二轮分配。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孙天林、孙地林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所涉房屋是被告的自管公房,因被告曾将该房屋分给职工孙同庆居住使用,而二原告基于与孙同庆的父子关系得以居住使用6号房屋,但二原告并非被告的职工,故被告没有为二原告解决住房的义务。同时,被告1991年11月27日发布的《楼房分配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中明确规定:住户与局里签订进住高级住宅协议书......3、接到分房通知后,一个月之内搬完,并交回原住房,以便进行第二轮分配,孙同庆已分得了新的四居室住房,故原三间房屋均应按上述规定交回被告。
鉴此,二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住房或为其解决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家庭生活用房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