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变更承租人合同无效的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3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变更承租人合同无效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原是庄聚贤承租的公房,庄聚贤有一女儿庄云燕,儿子已去世。庄明德为庄聚贤的孙子。1994年5月30日庄聚贤去世。
1972年,庄云燕回京之后与庄聚贤一同居住,1985年与庄聚贤一起搬到了涉案房屋居住,直到庄聚贤去世之后庄云燕与儿子还在涉案房屋居住。1994年5月30日庄聚贤去世当天庄明德就将房屋租赁合同拿走,不让庄云燕在涉诉房屋居住。
1995年6月,住区房管部门通知庄云燕要重新给我办理住房承租合同,将庄聚贤的名字改成庄云燕。但因故没有办理。
2001年3月30日庄明德和国家国内贸易局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2000年12月国家国内贸易局被撤销。2012年9月庄云燕将国家粮食局和庄明德告上法庭,国家国内贸易局撤销之后涉案房产的大产权已经划归国家粮食局,故以国家粮食局为被告。后法院以起诉国家粮食局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了庄云燕的起诉。
现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法院的判决,庄云燕再次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契约》无效。庄云燕我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本案中没有经过原同住者的同意,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就直接和非同住者签订了买卖合同,违反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应为无效。
现庄云燕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确认2001年3月30日国家国内贸易局与庄明德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2、本案的诉讼费由国家粮食局、庄明德承担。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庄云燕的起诉。
三、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诉争的房屋原属于国家国内贸易局所有,国家国内贸易局作为房屋的产权单位有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涉诉房屋作出出租、出售的决定。
现已查明,涉诉房屋原由庄聚贤承租。庄聚贤去世后国家国内贸易局与庄聚贤之孙庄明德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将涉诉房屋出售给庄明德。庄云燕主张该《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诉至法院,认为依据《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自管公房的管理、使用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法院驳回庄云燕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