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确认公房转让合同无效的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5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确认转让合同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顾本勤与庄云燕于1970年登记结婚,顾本勤是再婚,庄云燕是初婚,顾本勤婚前有二女,分别为顾芳和顾娟,顾本勤与庄云燕婚后育有一女顾红。顾本勤于1994年11月10日死亡。
顾本勤去世后,庄云燕在将涉诉房屋过户至顾红名下,并于2007年12月24日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顾芳和顾娟认为,二人并未放弃涉诉房产的遗产继承份额,却不知涉诉房产已经转至顾红名下。
现顾芳、顾娟向法庭提供2007年12月20日庄云燕作为出卖人、顾红作为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A公司作为卖方、庄云燕作为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诉至法院,认为涉诉房屋是顾本勤的遗产,庄云燕购买涉诉房屋使用了顾本勤的工龄,庄云燕与顾红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数额明 显低于市场价格,请求确认庄云燕与顾红于2007年12月20日签订的关于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二、法院审理
庄云燕、顾红答辩称:不同意顾芳、顾娟的诉讼请求。涉诉房屋不是顾本勤的遗产,顾本勤在世时,该房屋为承租的公房,房屋所有权为A公司,至1994年顾本勤去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1998年庄云燕通过房改房政策购买了涉诉房屋,该房屋是庄云燕的个人财产。庄云燕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对自己的所有财产进行处分,庄云燕将房屋转让给顾红的行为是行使处分权,是合法的,顾芳和顾娟不是房屋的承租人和同住人,更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其所称的不知情不影响转让房屋的合同效力。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顾芳和顾娟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院依法到房屋管理局调取关于涉诉房屋的相关材料,显示A公司在1998年将涉诉房屋出售给庄云燕,2001年庄云燕获得涉诉房屋的产权证;2007年庄云燕将房屋出售给顾红,同年顾红获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顾芳、顾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顾芳、顾娟自述的合同无效的原因不符合上述情形,其举证亦未能证明庄云燕、顾红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过程存在上述情形,故对顾芳、顾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顾芳、顾娟所称的其父亲顾本勤的遗产份额继承问题,亦不应在本案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