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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由京十五条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47月,杨燕诉称:2010122日,我与张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购买张丽房屋,价格为115万元。由于该房屋为回迁商品房,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产权证,所以双方约定待张丽房产证办理完毕起1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我同时支付张丽购房尾款45万元。同日,张丽将房屋交付给我。张丽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后,我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张丽却屡屡向我提出房屋加价才给过户等无理要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张丽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张丽承担。
 
2、被告辩称并反诉
张丽辩称:不同意杨燕的诉讼请求,事实是杨燕违反合同,我一直在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张丽反诉称:一)杨燕提起的诉讼与事实不符。我与杨燕于201212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日签订《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一次付形式)》,约定杨燕应于房产证办理完毕起10日内交付剩余购房款45万元,并同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我于20143月底办理了房产证,于201443日通知杨燕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杨燕支付尾款。双方约定于2014428日交付房款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日我要求杨燕按约定先付剩余款项,杨燕要求我先在空白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第二页出卖人处签名。我签了字后,杨燕又要求我在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打印件上签字,此时,我发现该合同中买受人并非杨燕,而是案外人的姓名。同时,由于杨燕拒绝先付款,因此我拒绝在该网签打印合同上签字。此后,杨燕一直未向我交付剩余款项。
 
二)杨燕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我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逾期交付房款超过30日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除将房屋移交出卖人外,还需赔偿60万元违约金,并于解除合同当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我向房管局了解到,杨燕以虚假的材料,私自将该房屋办理了网签,已变更了买受人。同时,自杨燕于2014428日打印网签合同,双方因付款过户手续发生争议后至722日止,杨燕仍未付款,迟延给付尾款,已逾期30天以上。
 
我已于2014722日发出解除通知,该通知已于723日送达杨燕。因此,该合同应于2014723日解除。综上,为保护合同中的诚信守约方,制裁违约方,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01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杨燕向我交还诉争房屋;2、杨燕承担违约金60万元;3、杨燕承担本案反诉费。
 
二、法院查明
 
合同签订当日,张丽将诉交付给杨燕。至2011113日,杨燕向张丽支付房款共计70万元。杨燕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2014328日,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张丽名下。
 
2014428日,张丽、杨燕办理网签手续,由于杨燕欲将买受人变更,张丽不同意,双方产生争议。对此,杨燕称:我买房是在"京十五条"出台前,签订合同时没有限购政策,但因为签合同时房本没下来就没法办过户,等房本下来后限购政策已出台,我没有购房资格,不能直接办理过户,在这种情况下想把房子过户到我亲属名下,张丽是同意的。
 
三、法院判决
1、张丽协助杨燕过户;
2、杨燕给付张丽房屋尾款四十五万元;
3、驳回张丽的反诉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杨燕与张丽于20101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案中,杨燕虽不具有限购政策出台后的购房资格,但双方签订合同系在"京十五条"出台之前,且已经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其要求张丽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时,按合同约定,杨燕应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给付张丽剩余房款45万元。
 
张丽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并由杨燕赔偿违约金60万元,其理由是杨燕迟延给付尾款已逾期30天以上,构成违约,但双方签订的《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一次付形式)》中第3条约定,买受人于出卖人房产证办理完毕起10日内交付剩余购房款45万元并同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以,支付尾款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属于双方需同时履行的合同义务,杨燕在"京十五条"出台后,因不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在无法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自己名下的情况下,于2014428日办理网签手续时欲将买受人变更,张丽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这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因素产生履约困难,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可协商解决,在双方就如何过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杨燕未支付房屋尾款,并不构成违约,故对张丽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杨燕交还诉争房屋、赔偿违约金的反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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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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