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因房价上涨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7月,周敏诉称:2012年11月3日,我与周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以149万元价格购买周芳、方同的房屋,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价上涨,周芳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合同,现我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要求周芳、方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被告辩称
周芳、方同辩称:我们至今未取得所售房屋的产权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故不同意周敏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周芳与方同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29日,周芳、方同购买房屋。
2012年11月3日,周芳(甲方、出卖人)与周敏(乙方、买受人)经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2》,约定:"甲方出售房屋,房屋权属性质为商品房;甲方确认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周芳,共有权人姓名方同,并提供出售房屋的依据文件为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甲方保证该房屋无查封、无纠纷,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甲方对所售房屋权属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该房屋成交价为149万元,该149万为甲方净得,不包含其他任何费用;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同时支付甲方定金2万元,其中1万元由居间方保管,待甲方将产权证取出来后,居间方再将1万元转交给甲方;乙方以贷款方式购房;甲方于2013年2月1日之前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取回,之后配合居间方和乙方办理贷款和产权过户等手续;甲方将产权证提供给居间方办理手续的5个工作日后(此房屋的网签签上后),乙方将除贷款以外的首付款打给甲方;如因客观原因(甲方的产权证未能取出)导致此交易无法进行,那么三方免责,甲方退还乙方已收定金,居间方退还乙方全部代理费,互不承担责任,此交易终止。"
签订合同当日,周敏向周芳支付定金1万元,另外1万元定金交由居间方保管。此后周芳以未领取房屋产权证为由,未再继续履行合同。
周芳、方同于2012年2月16日委托房地产公司职员办理和签署房屋的登记和登记后的相关事项。2013年1月16日,刘彪代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周芳、方同拒绝交还房产证,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并就其主张提交《索要房屋产权证的正式通知》及录音证据予以证实。其中《索要房屋产权证的正式通知》载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于2009年11月29日与贵公司签署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贵公司在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后应交付给我"房产证",经我多次催要,贵公司直至今日,一直未给我房产证。在此,我再次向贵公司提出正式要求,在2013年8月28日前将房产证交给我,否则我将采取法律手段追回房产证,特此通知。通知人:方同、周芳2013年8月26日"。
录音证据显示周芳与他人通话索要房产证,对方答复需要支付违约金后才能领取房产证,周芳表示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对方答复不同意就通过诉讼解决。周敏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三、法院判决
1、周敏给付周芳、方同购房款一百四十七万元;
2、周芳、方同于收到上述房款七日内协助周敏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周敏名下。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周芳、方同不同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是开发公司代为领取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后,拒绝向其交还所有权证,致使其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律师对其上述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即使周芳、方同关于开发公司拒绝向其交还房屋所有权证的主张成立,周芳、方同亦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13年2月1日之前其通过诉讼、协商等方式积极索要过房屋所有权证,故周芳、方同关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其产权证未能取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房屋登记部门已经于2013年1月16日向周芳、方同的委托代理人刘彪发放了2511号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在法律上已经登记在周芳、方同名下,故周芳、方同将房屋予以出卖客观上具备履行条件,周芳、方同主张因产权证未能取出导致交易无法进行,依据不足;
再次,周芳、方同至今未将周敏向其支付的定金予以退还,故周芳、方同的实际行为与其关于双方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的主张存在矛盾。现周敏自愿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清购房款且承担所有税费的方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故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履行障碍,周芳、方同不同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