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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跳单”行为的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我爱我家诉称:201118日,我爱我家、金萱签订协议,约定由我爱我家为金萱提供购房居间服务,并约定了收费标准。后我爱我家依约提供了居间服务,按照金萱要求找到房屋并领金萱看房并确认。后金萱为规避交纳服务费,背着我爱我家私自与原房主进行交易、违反约定,要求金萱支付服务费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7500元。
 
2、被告辩称
金萱辩称:金萱认可我爱我家业务员曾带其看房。金萱签字的所谓委托协议是我爱我家业务员欺骗其签的,上面的内容系我爱我家所填,金萱只是签字,当时业务员称金萱的签字仅证明业务员是出来带客户看房不是出来玩,该业务员事后亦承认该说法。我爱我家曾告知金萱错误信息即该套房屋已卖,后金萱从他处得知房主并未出售,便通过其他中介与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因金萱与该中介还有其他业务,故支付了中介费2000元。金萱认为我爱我家存在欺骗行为,其提供的所谓协议涉嫌霸王条款,且我爱我家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我爱我家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201118日,我爱我家、金萱签订协议,约定由我爱我家为金萱提供购房相关服务,我爱我家促成交易后,金萱需向我爱我家支付成交价1.5%服务费(如业主报价为净得,则金萱支付成交价的2.5%服务费),并约定自金萱看房之日起12个月内,金萱及其亲属不得与我爱我家介绍的房主以任何形式进行交易,否则,不论以何种价格、条件、方式或通过何种途径与房主或其关系人成交,金萱均须按其应付中介服务费的2倍向我爱我家支付违约赔偿金。该协议同一页下部即为看房确认单。该协议违约条款等大部分内容为我爱我家方提供的打印文稿,仅有区域、姓名、地址、日期等不确定内容为手写部分。
 
我爱我家曾为金萱提供了看房服务。后因我爱我家业务员曾通知金萱上述房屋已有买家交纳定金,金萱通过他处了解到该房产业主尚未出卖,遂于2011115日通过我爱我家中介与该房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金萱自称成交价为192万元。
 
原业主出庭证明:该套房屋在我爱我家以外的中介机构等处亦有登记出售信息、因我爱我家几次未促成交易故证人表示不再委托我爱我家出卖房产以后才和金萱签订的买卖协议。
 
三、法院判决
1、金萱给付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千元;
2、驳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我爱我家向金萱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安排其实地查看房屋,其虽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我爱我家从事居间服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金萱应予承担。综合考虑我爱我家所提供的居间服务情况,法院对必要费用予以适当调整。金萱所提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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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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