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失败,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及中介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6月,孙建诉称:2012年12月13日,我与杨彪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我支付185万元向杨彪购买房屋。我于合同签订之前已给付杨彪购房定金10万元,合同约定我于2013年4月15日向杨彪支付购房首付款105万元。2013年3月7日,我要将首付款支付给杨彪,但杨彪要求加价,拒绝接受首付款,我只好于2013年3月18日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做了公证提存,并将《提存事务公证书》和《领取提存款通知书》邮寄给杨彪,但杨彪未在2013年4月15日之前将首付款领走。
我多次与杨彪协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但杨彪明确表示要将房屋价格涨至240万元才能卖给我。杨彪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我与杨彪及链家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杨彪赔偿违约金37万元、中介费38665元、中介担保费9250元、公证费3500元、租金1.2万元、我借款产生的利息1万元、房屋差价55万元,返还定金10万元,共计1097215元。
2、被告辩称
杨彪未答辩,亦未参加一审庭审。
链家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孙建的其它诉讼请求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发表意见。
二、法院查明
《补充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2(4)项约定:甲方若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或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收取乙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上述合同签订后,孙建支出中介费38665元、中介担保费9250元。孙建于2012年12月9日给付杨彪购房定金10万元。
2013年3月15日,孙建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做了公证提存,将应向杨彪支付的购房首付款95万元提交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保存。2013年3月18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将《提存事务公证书》和《领取提存款通知书》邮寄给杨彪。孙建支出公证费3500元。杨彪未领取首付款。
审理中,孙建提交录音证据,用以证明因杨彪要求加价,拒绝接受首付款,故其向公证处提存购房款。
三、法院判决
1、解除孙建与杨彪、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杨彪返还孙建定金十万元;
3、杨彪给付孙建违约金三十七万元、中介费三万八千六百六十五元、中介担保费九千二百五十元、公证费三千五百元;
4、驳回孙建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孙建起诉后,杨彪有应诉、答辩及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经法院依法传唤,杨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孙建与杨彪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孙建当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杨彪在合同履行中则存在违约行为,故本案应由杨彪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孙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赔偿违约金、中介费、中介担保费、公证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孙建要求赔偿租金、借款产生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孙建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亦不主张进行鉴定评估,没有相应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