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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支付任何房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2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违约责任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告诉称
  庄云燕、周锡于2015624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庄云燕将涉诉房屋以148万元的价格卖予周锡。2015720日之前办理上述房产的贷款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同时买受人将购房首付款人民币6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合同签订后,周锡一直未履行约定付款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庄云燕不能对合同标的物作出任何处理。直到2015817日,庄云燕书面通知了周锡解除合同。周锡的违约行为,给庄云燕造成重大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锡支付庄云燕违约金29.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周锡在房屋中介的蒙骗下匆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得知价格受到欺诈后,立即通知庄云燕解除了合同,诉争房屋一直挂在网上对外出售,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也未给庄云燕造成任何损失。同等位置同等户型的房屋只能卖120万左右,而周锡的合同价格为148万,整整比别的房屋高出28万,并且诉争房屋不是满五唯一住房,多出的税费全由周锡承担。知道缘由后周锡就立即通知庄云燕,告诉他们不买诉争房屋了。周锡查了一下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发现并未满五年,也就是说周锡的购房资格并不完备,并不能履行合同。第二,周锡在签订合同时受到价格欺诈,并非恶意违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20%,明显过高,周锡要求法院依法减少至合同价款的1%
 
  三、审理查明
  2015624日,庄云燕(出卖人)与周锡(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条款约定,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的,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按照房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居间方各项服务费和各种损失费。周锡未向庄云燕支付任何款项。
周锡表示不再购买诉争房屋,主张《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于2015624日解除。庄云燕对此不予认可,称其直至周锡未按照合同约定于2015720日交纳购房首付款时才得知周锡不想购买诉争房屋,之后周锡电话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但庄云燕未同意周锡要求解除合同的意见,且房屋所有权证押在中介公司处,故在他人出价160万元时亦不能出卖,给其造成房屋差价损失等。周锡辩称诉争房屋一直在网上销售,并提交网页截图予以证明。网页截图中房屋坐落不具体,无法确定是否为诉争房屋,同小区其他面积相近的房屋挂牌价格从120万元至145万元不等。
2015817日,庄云燕向周锡寄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现合同签订至今已超过30日,你方未付款,已严重违反双方约定。我方特依合同通知你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邮件投递结果为2015818日,周锡否认收到该邮件。庄云燕主张《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2015818日解除。庭审中,庄云燕与周锡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周锡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四、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被告周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庄云燕违约金五万元;
  2、驳回原告庄云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的内容是庄云燕与周锡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周锡称其签订合同受到欺诈,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标的物除房屋外还包含装修、家具家电等,从其提交的网页截图也可以看出房屋成交单价并不固定,价格范围与《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也相差不大。周锡在进行房产买卖这类重大交易事项时,理应对自己的购房资格、房产信息进行充分了解,慎重考虑成熟后再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因此,周锡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
  周锡拒绝履行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庄云燕有权解除合同。庄云燕主张《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2015818日其向周锡寄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被签收时解除,但该邮件的收件人地址并非双方约定的周锡的收件地址,周锡否认其收到过该邮件,庄云燕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通知到周锡,故庄云燕的该主张亦不能成立。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同意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故视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周锡违约,周锡应当赔偿庄云燕房价款20%的违约金。本案中,庄云燕对其所称的损失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本案事实及纠纷前后本地房地产交易市场情况,对周锡主张的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意见,予以支持,并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违约金金额。因本案是周锡违约所导致,故案件受理费由周锡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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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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