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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4

 
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规定主要有《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 234号)等。根据前述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方式上主要有两种:一是原始取得,包括土地总登记(《土地登记办法》颁布之前为土地初始登记)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对经依法审批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设定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有受让取得和继承取得,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和内容所受的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在转让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后将丧失再次申请获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而通过继受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则在内容和使用上将受更严格的限制。
 
《物权法》第 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文中第10条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坚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28号)的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4) 234号),其中第5条严格限制了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目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原始取得,包括初始登记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对经依法审批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设定登记;二是继受取得,包括受让取得和继承取得。#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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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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