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未办理物业交验手续造成损失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5
案例: 2004年11月份,周先生通过网上认识了一个卖房的房东,两人谈得非常投机。这是一套已购公有住房,手续齐全,买卖签约及过户的过程十分顺利,双方通过提存公证做了钱款交割,当周先生拿到产权证的时候,周先生暗自高兴找到一个好房东,才使买房过程如此顺利。接下来,装修、搬家、买新家电,一切准备就堵,正式入住,正当周先生一家准备安安稳稳过新生活时,却收到一张小区的物业单位送来的催款单,催缴供暖费和物业费。拿到单据一看,周先生傻眼了。原来,该房屋原来的业主拖欠了近三年的供暖费和物业费,全部算下来将近7000元。这可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周先生拒绝交费,随即打电话给业主,可是业主的手机却成了空号。周先生原以为过完户就万事大吉了,早已将全款从公证处提出,作了交接,所以现在周先生也只能自认倒霉,承担了这笔费用,并与物业公司重新签定了《物业供暖协议》。
【专家支招】 消费者需记清,完整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应该包括物业交验手续,您可在产权过户的前一天,与业主做好物业交验,将水煤电气、电话费、供暖费统统结算清楚。也可以在产权过户后留一笔尾款,待双方物业交验清楚后再支付,以免给恶房东骗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