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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办理物业交验手续造成损失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5

      案例: 2004年11月份,周先生通过网上认识了一个卖房的房东,两人谈得非常投机。这是一套已购公有住房,手续齐全,买卖签约及过户的过程十分顺利,双方通过提存公证做了钱款交割,当周先生拿到产权证的时候,周先生暗自高兴找到一个好房东,才使买房过程如此顺利。接下来,装修、搬家、买新家电,一切准备就堵,正式入住,正当周先生一家准备安安稳稳过新生活时,却收到一张小区的物业单位送来的催款单,催缴供暖费和物业费。拿到单据一看,周先生傻眼了。原来,该房屋原来的业主拖欠了近三年的供暖费和物业费,全部算下来将近7000元。这可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周先生拒绝交费,随即打电话给业主,可是业主的手机却成了空号。周先生原以为过完户就万事大吉了,早已将全款从公证处提出,作了交接,所以现在周先生也只能自认倒霉,承担了这笔费用,并与物业公司重新签定了《物业供暖协议》。

     【专家支招】  消费者需记清,完整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应该包括物业交验手续,您可在产权过户的前一天,与业主做好物业交验,将水煤电气、电话费、供暖费统统结算清楚。也可以在产权过户后留一笔尾款,待双方物业交验清楚后再支付,以免给恶房东骗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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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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