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某银行起诉称:2010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大象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三年。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并且由此已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请求法院:.大象公司将租赁房屋腾空并交付给中国某银行;2.大象公司向中国某银行支付自2013年3月5日起至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向原告返还租赁房屋和支付房屋使用费。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因是原告没有答复被告是否继续续租的问题,因此才产生的才产生诉讼。
二、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中国某银行。中国某银行(甲方)与大象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出租房产,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届满,乙方应如期归还。租赁期届满,若乙方希望续租,须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合同签订后,中国某银行按约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大象公司使用。大象公司也按照合同交纳了租赁期间的房屋租金。 2013年3月4日,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到期。庭审中,大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租赁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曾书面通知中国某银行其有续租的意思表示。中国某银行亦未向大象公司收取租金。
三、裁判结果
1、大象公司将房屋腾空并交换给中国某银行;
2、大象公司向中国某银行支付房屋使用费及延期利息。
四、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中国某银行与大象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到期后,原、被告未再达成租赁协议,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大象公司应当按约将房屋交还给原告。但被告未能及时返还并继续占用租赁物,故应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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