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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归还租赁房屋 房产纠纷律师点评腾房案例

来源:腾房纠纷网  作者:腾房纠纷网  时间:2016-08-09

  一、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某银行起诉称:2010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大象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三年。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并且由此已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请求法院:.大象公司将租赁房屋腾空并交付给中国某银行;2.大象公司向中国某银行支付自2013年3月5日起至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向原告返还租赁房屋和支付房屋使用费。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因是原告没有答复被告是否继续续租的问题,因此才产生的才产生诉讼。

  二、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中国某银行。中国某银行(甲方)与大象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出租房产,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届满,乙方应如期归还。租赁期届满,若乙方希望续租,须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合同签订后,中国某银行按约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大象公司使用。大象公司也按照合同交纳了租赁期间的房屋租金。 2013年3月4日,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到期。庭审中,大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租赁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曾书面通知中国某银行其有续租的意思表示。中国某银行亦未向大象公司收取租金。

  三、裁判结果

  1、大象公司将房屋腾空并交换给中国某银行;

  2、大象公司向中国某银行支付房屋使用费及延期利息。

  四、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中国某银行与大象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到期后,原、被告未再达成租赁协议,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大象公司应当按约将房屋交还给原告。但被告未能及时返还并继续占用租赁物,故应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律师介绍: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房地产律师组成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的联系方式为: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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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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