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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点评一起腾退房屋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30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李丽在一审法院起诉称:某区312号房屋为原告所有,原告的儿子与胡丽结婚时原告同意他们暂时居住在666号房屋,但并没有表示赠予他们。他们一直居住了将近三十年,如今拒不归还给原告。现在原告想收回房屋,由于原告的儿子与胡丽在打离婚官司,协商未果,所以起诉要求胡丽及她的女儿王晓丽搬出666号房屋,并且返还给原告,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胡丽、王晓丽在一审时答辩:这套房屋本来是公租房,胡丽与李丽的儿子结婚后一直在此居住,两人的女儿王晓丽出生后也居住在666号房屋,一家三口的户口都在这里。后来李丽购买这套房屋时是胡丽出的钱,所以这套房子应认定为李丽与胡丽共有。胡丽和王晓丽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住房,腾退这套房屋会导致无家可归,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现被告请求法院驳回李丽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李丽系胡丽之夫王大云之母,王晓丽系胡丽与王大云婚生之女。李丽是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的承租人,后来,1998年6月18日成为该房屋的物权人。1990年6月4日,胡丽与王大云登记结婚,婚后经李丽允许即居住在此房屋内。2012年初,王大云诉至法院要求与胡丽离婚,现该案仍未审结。胡丽、王晓丽现仍居住在上述房屋内,二人他处无住房。

  三、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李丽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胡丽、王晓丽居住于此是基于李丽与王大云的母子关系。现王大云提出与胡丽离婚,而李丽不再允许胡丽、王晓丽继续居住该房屋的情况下,胡丽、王晓丽应将房屋腾退并返还给李丽。胡丽称其对该房屋有出资应为共有,但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因胡丽与王大云的婚姻关系尚存,而胡丽与王晓丽又无其他住房,故本院酌情判定合理延长房屋返还时间。

  一审判决:胡丽、王晓丽在两年内将北京市某区666号腾空交还给李丽。

  四、上诉诉求

  胡丽、王晓丽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请求法院驳回李丽的诉讼请求。理由是:666号房屋应为共有。胡丽对诉争房屋有出资。胡丽与李丽之子并未离婚,诉争房屋应该有其丈夫的份额。王晓丽与李丽有血缘关系,其居住在666号房屋有法律依据。胡丽、王晓丽与李丽形成亲属关系时,该房屋的产权是公租房,后来全家一起挣钱将666号房屋成为私产。

  李丽服从一审法院判决,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五、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李丽作为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李丽基于其子王大云与胡丽婚而与其共同居住,现王大云诉至法院要求与胡丽离婚,鉴于此,再共同居住于此,一定会给双方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并且容易使矛盾激化,李丽现主张胡丽、王晓丽搬出上述房屋,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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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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